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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政府批量集中采购 协议供货采购量不得超过10%

时间:2013-10-24 10:06来源: 作者:收藏
  法制网9月4日讯  财政部今天对外公布了《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办法》要求,应当根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及计划数量,依法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采购方式,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活动。应当及时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服务标准等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集中采购机构网站上公告。因需求特殊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中央预算单位调整需求标准,并重新组织采购。  《办法》还规定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配置标准的制定和适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记者 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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