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审理查明,郭超在2001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缓减免交项目建设配套费、工程建设、变更土地用途及工程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企业和个人人民币569万,港币20万元;通过国有公司为其实际占用的公司垫资、代建工程,并以国有公司高价回购的方式,非法侵吞国有资产675.0117万元人民币;另外,他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98.57万元人民币。
24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郭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0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44.0117万元、港币20万元。(记者 李传丽 窦祖军)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