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李广在担任高州市纪委副书记以及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3次收受当地房地产开发商梁某所送的财物共计468392元,并为梁某谋取利益。
李广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属于受贿。李广建屋时梁某所送钢筋是出于朋友友谊的赠送,梁某帮其买二手小车是正当的民事交易行为,李广也没有利用职权为梁某建谋取任何利益。
法院认为,李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6839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李广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以认定。(记着 梁盛 朱祖永)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