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于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林地的八种情形。其中,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对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征求意见稿》规定,临时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批准;跨市(州)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需要征收林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提供用地单位与被征收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征收林地补偿协议;政府统一征地的,对集体林地可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征收集体林地补偿依据标准及补偿落实说明的正式文件。
对于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稿》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地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核同意或者批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记者 王晓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