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本地区海岛整治修复规划,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海岛地区需求进行修编,至少每5年修编一次;根据所编制的海岛整治修复规划,建立省级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库,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省级项目库项目包括海岛人居环境改善、生态修复以及海岛权益保护等方面,具体信息有位置、内容、规模、目标与经费概算等。国家海洋局对省级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库进行审查筛选后,择优纳入国家级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库,国家优先支持纳入国家级库中的项目。
《验收暂行办法》规定,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包括省级自验收、财务验收和国家竣工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项目财务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4个方面。
据悉,出台这两项办法旨在加强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记者 蔡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