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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全国首个检律关系指导文件

时间:2013-11-16 17:30来源: 作者:收藏
  法制网11月15日电  记者今日从湖北省检察院获悉,旨在破解“会见难、阅卷难、调取证据难”、改善律师职业环境,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据悉,这是全国第一个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地方指导性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有利于检察机关查明案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有利于促进公正规范执法。要求摒弃当前实践中存在的把检察官和律师置于相互对立立场,对律师行使执业权利不支持、不配合等错误认识和做法,通过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

    “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律师介入执法办案工作对检察机关是一种重要的外部监督方式。从这一点出发,检察官必须加强与律师良性互动、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在10月23日举行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强调。

    会见案件当事人,本是《律师法》中明确赋予律师的权利,但此前律师们的会见之旅实际上并不那么轻松。

    从司法实践看,“会见难、阅卷难、调取证据难”一直是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主要问题,在全国各地都一定程度存在,被业界称作“三难”。些地方的律师反映,有的侦查机关甚至把正常的会见制度演变为律师个人与承办人、与领导的私人关系,人熟则快、不熟则拖。

    针对律师的“老三难”等问题,湖北省检察院决定“先行一步”,积极加强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沟通合作,研究制定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邀请多位全国知名律师、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检察机关代表共同研究推进这项工作,达成了广泛共识。

    在此基础上,湖北省检察院进一步提出,将建立新型检律关系作为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执法办案转变模式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

    “检律沟通交流协商协作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我们希望能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方面先行一步。”结合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敬大力说,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对于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细项规定明确,操作性强。在加强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方面,要求健全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和申请解除与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等权利保障机制。还特别规定了要健全对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查律师对司法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指导意见》还强调加强检察官与律师的沟通、协商和协作。要求认真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需要听取律师、当事人等多方意见的,必要时可以实行公开审查或者听证。全省各级检察院应当为检察官会见律师提供场所。强调注重共同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加强检察官执法办案和律师执业中的协作、协商。

    《指导意见》还对建立检察官、律师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防范与处理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检察官严格公正执法,律师依法执业。

    记者从湖北省律师协会了解到,为保障律师阅卷权等权利,各检察院主动与辩护人取得联系,商定阅卷时间,并提供专门办公设施,这些举措受到了律师们的好评。

    “《指导意见》以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核心内容,其远见卓识领先全国,对于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权利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用江表示。(记者 刘志月 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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