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特殊业务的实际情况,《公告》对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中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进行了补充:一是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的货物,为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重组前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为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
《公告》增加了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一旦放弃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完善了加工贸易委托加工费的退(免)税管理。规定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其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公告》还明确了经报关进入或销售给特殊区域的货物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
加强出口退税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管理。《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公告》进一步简化申报手续。如,明确了出口企业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复印件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复印件。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 蔡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