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明确,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解释》指出,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或者被害人谅解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司法解释》还强调,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记者 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