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寻甸县法院在10月11日、12日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等3家企业及8名管理人员成为被告。
经寻甸县检察院审查查明:昆明东川通宇选矿厂系生产精铜矿的个人独资企业,日处理原矿石1000吨,在未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罗兴华作为该厂法人代表、被告人张建良作为该厂经理、被告张勇作为该厂分管生产的副厂长,擅自生产精铜矿,经《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报告书》昆环司法鉴定中心[2013]评估字第2号评估,该公司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内若产生的所有选矿生产废水没有经过沉淀后将上清液回用生产,而是直接使用新鲜水补充生产,则将产生选矿废水总计168552.71吨。被告人将部分含有硫化物、氨氮、总磷、总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既排入外环境,最终流入小江,致小江江水受到污染。2011年6月至2013年4月间,该厂因违反环保法规三次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寻甸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市东川通宇选厂、被告人昆明市东川通宇选厂法人代表罗兴华、被告人昆明市东川通宇选厂经理张建良、被告人昆明市东川通宇选厂副厂长张勇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排放到外环境,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审的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和6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请法院考虑到民营企业的发展,结合每家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出公平判决。而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则坚决否认私自安装暗管排放尾矿废水,否认构成污染环境罪,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10月12日下午庭审结束,合议庭并未对此案作出当庭宣判。
3家污染环境的企业和8名被告人究竟会得到什么样的结局,谜底将于11月18日揭晓。(记者 杨之辉 金恒源)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