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硝酸盐外观及滋味与食盐相似,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因其具备改善肉制品色泽,提高口感,防腐等功效,故国内市场上出售的卤肉制品、生鲜肉类、餐馆食品中多有添加。然而,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几率较高,一次性食入0.3克至0.5克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有专家称之为身边的“毒药”。
为加强对亚硝酸盐的监督管理,防范亚硝酸盐化学危害和化学性食物中毒,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早在2008年,深圳市就出台了《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餐饮服务机构购买、使用亚硝酸盐设定了罚则,对储存亚硝酸盐则没有任何处罚手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指出,在执法实践中,餐饮服务单位购买和使用亚硝酸盐很难被发现,而储存亚硝酸盐被执法人员查获的几率相对较高。
相对于旧有规定,《修订稿》规定,禁止食品生产企业购买、储存、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违者最高将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提出对亚硝酸盐实行专营管理,要求工业用亚硝酸盐由化工原料商店专营,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由食品添加剂门店专营,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由化学试剂门店专营。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则一律不得经营。
听证会上,罚款额度成为不少与会代表争议的焦点,不少代表认为罚款力度太小。
有市民代表认为,对于深圳的餐饮经营者来说5万元的罚单不痛不痒,罚单重才能有效果;有企业代表认为,5万元意味着违法成本很低,不如直接追究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有企业代表建议,企业一旦使用亚硝酸盐可以考虑纳入黑名单进行曝光。
对于代表们的疑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郑伟坚表示,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来说,5万元的罚款已经是最重的处罚档次,只有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才能进一步考虑加重处罚。
此外,有代表建议,以明示销售的方式代替专营管理模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陈建民表示,专营管理批准、专营的条件设置会给经营单位带来复杂的行政许可审批负担,而专营管理要求进行专人管控又让管理部门执法成本比较高。明示销售的方式更为灵活,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追溯源头,方便管理。
对此建议,深圳市人大代表庄俊汉则表示,取消专营制度易引起流通领域亚硝酸盐泛滥,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至于因监管所带来的人员缺乏、体制障碍,可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为此,有市民代表提出了一个折中的建议,食用领域的亚硝酸盐实施专营,化工领域的亚硝酸盐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记者 游春亮)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