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洁在起诉中称,其与潘粤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无法调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已于2012年分居至今,且确已无和好可能。因孩子年龄尚小,始终跟随母亲生活,为了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请求判令孩子由董洁抚养,潘粤明每月支付抚养费。
朝阳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董洁提供的电话多次联系潘粤明,但均联系不上。后法院分别向潘粤明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登记在其与董洁名下的居住地址邮寄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但均被退回。因朝阳法院正在审理潘粤明诉任佳莺、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法官联系到潘粤明在该案中的委托代理人饶律师,向其询问潘粤明的联系方式,饶律师表示其并非董洁诉潘粤明离婚纠纷案件潘粤明的委托代理人,不便透露潘粤明的联系方式,不过其可以向潘粤明转告董洁起诉潘粤明离婚一事。
不过,潘粤明至今未主动与法院联系,法院无法向潘粤明有效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我们暂时还未考虑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希望借助媒体‘寻找’潘粤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不能缺席。”朝阳法院有关负责人希望潘粤明能主动联系法院。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院传票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不过在离婚官司中,一般不采用公告送达。(记者 林平 黄硕)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