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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自备井如用水超标最高15倍标准收费

时间:2013-11-23 10:56来源: 作者:收藏
  京华时报讯  昨日,市水务局宣布修改《北京市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征收标准条款。改变了之前“一刀切”的方式,按不同供水方式,对用水超标单位收取不同标准的加价费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如超出用水指标用水,最高将按照水资源费的十五倍标准收取。  此前《北京市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加价费用的征收标准为: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  此次修改,针对不同供水方式的用水单位其征收标准也开始有较大的不同。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其加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变。但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征收标准大大提高:超出规定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水资源费的五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水资源费的十倍标准收取;超出4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的十五倍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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