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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时间:2013-11-24 00:06来源: 作者:收藏
  人民日报11月22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是一国对外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全面掌握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提供了制度保障。以往,世界各国关注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忽视了对外资产负债存量。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只有认清自身对外资产负债存量,才能制定科学的宏观经济政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08年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特别强调了关于对外资产负债存量的统计要求。  与此相适应,修改后的《办法》对国际收支统计范围作出了重新规定,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办法》修改前,只规定了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而随着我国涉外经济交往扩大,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涉外交易的规模增长较快。为全面了解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修改后的《办法》将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也纳入申报主体范围,明确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均有义务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以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要强调交易的直接参与者进行申报。随着涉外交易类型和交易方式的日益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银行卡等新产品、新业务不断涌现。由于涉及的申报主体众多,从数据采集的便利性和准确性角度考虑,通过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采集数据,可以节约社会成本,减轻申报主体报送负担。  为此,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记者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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