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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正式发布实施 公共场所吸烟要罚款

时间:2013-12-05 10:52来源: 作者:收藏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1日起,9类公共场所不得吸烟;相关场所如禁烟设施不完备,将面临较重罚款。

  《条例》将烟草危害控制单独作为一个章节重点给予说明,这在全国爱国卫生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条例明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公共文化场所、体育场馆、国家机关室内会议场所、公共服务场所、公用事业营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九类场所的特定区域为禁止吸烟场所。除法律法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规定歌舞厅、游艺室等娱乐场所,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以及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应当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室)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法规明确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体育等部门都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对相关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法规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禁烟场所和控烟单位,9种情形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未设置醒目禁烟警语和标志;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应当划定吸烟区或者吸烟室而未划定或者设置的;吸烟区(室)未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的;吸烟区(室)位于主要通道的等。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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