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我们看到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亮点,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能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谢谢。
[李立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要着眼于加快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社会环境,支持社会组织在各领域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按照这样的着眼点,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要采取六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方面,实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又交付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到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明确提出和促进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在全国层面和地方各级层面都在逐步试点和铺开,在有序进行。
已经成立的四类社会组织与原有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要有一个过渡期,所以我们正在修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下一步还要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将按照修订的条例依法有序完成原有社会组织的过渡工作。
第二方面,要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上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下放权限。民政部已经提出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审批,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同时要将异地商会和基金会的登记成立的审批权从省级民政部门下延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