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终结性检察决定说理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对执法办案各阶段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相对终结性的处理决定,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有关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这一做法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关起门来”内部说理的方式,转向重点对当事人说理、向老百姓公开说理,拓宽了对检察权的社会监督之门。
《规定》共有42个条款。根据《规定》,终结性检察决定说理的对象包括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被监督单位、人民监督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人员;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规定》不仅明确了终结性检察决定说理的主体、程序、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等,对说理的方式方法也提出了具体规范。
浙江检察机关从2003年在全国率先推行民行抗诉书说理改革以来,先后推行了民行抗诉、不捕、刑事不起诉不抗诉等说理工作,形成了法律监督说理的“浙江模式”。(记者 范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