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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交通安全条例亮相 确立城乡同命同价法律

时间:2013-12-16 20:07来源: 作者:收藏
  核心提示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四号公告,正式公布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新版条例”),该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最大亮点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规定,凡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城乡同命同价”法律制度在宁夏正式确立。

    新版条例历经三个修改审议阶段 历时一年八个月修订完成

    新版《宁夏条例》按照总结固化我区交通管理执法实践经验,借鉴其他省(区、市)先进做法、继承和吸收原《宁夏条例》成熟规定修订思路,遵循坚持立足区情、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经过自治区公安厅起草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调研论证修改、自治区人大调研论证修改审议三个阶段,前后历时一年八个月修订完成。

    新版条例在原基础上修改73处新增29处删除39处调整18处

    新版条例结合我区区情和现实情况,删除了8款条文。如:删除原第97条驾驭畜力车,处10元罚款规定;删除了原第103条“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罚款数额的,依照道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规定:删除了原第117条关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规定;删除了原第118条关于“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等规定。

    增加了关于“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规定;增加了关于“持有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暂扣驾驶证2至6个月的处罚”规定;增加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10倍罚款”规定;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版条例对行人、乘车人有关法律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法律责任、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均做适时修改。如:将行人、乘车人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5元提高到10元;将行人、乘车人较严重违法行为罚款从20元提高到30元:将较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罚款额度从20元提高到30元;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数额从20元提高到50元;将易导致交通事故、交通拥堵四类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从50元提高至100元,即:A、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B、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C、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进入路口的;D、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对客货运车辆超载及超速行驶处罚进行了微调,体现了严管的立法初衷。即:公路客运车辆超载20%以上不满50%的,罚款1000元;超载50%以上的,罚款2000元。其他客车超载的,从过去的100元提高到200元。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满50%的,罚款500元;超载50%以上不满100%的,罚款1000元

    你要知道的以下这些规定

    此次,正式确立“城乡同命同价”法律制度成为新版条例最大亮点。该制度的施行,将使在宁夏境内发生的交通伤亡事故中城乡不同户籍的受害人得到相同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另外,我区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统一设置道路最高限速。该条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公路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公路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公路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高速公路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罚款数额根据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适当调低或调高部分罚款。调低的如:对未同时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正页、副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过去的罚款200元降到罚款50元;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从过去的罚款200元降到罚款100元。

    此次还首次增加吸毒人员禁止申领驾驶证,已申领将被注销驾驶证这一规定。 即条例第24条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新版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新版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监察机关、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20日内反馈查处结果。 因调查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单位记录的交通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新版条例严格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科学设置。凡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合理间距提前设置测速标志;凡测速标志设置不合格、不清晰或不按规定设置的,测速数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凡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设备不得用于交通执法,测速数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记者 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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