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黄晔 2004年5月20日,罗某在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声明去世后要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儿子罗先生。然而就在正式的遗嘱公证书形成前,罗某因病于同年5月24日去世,公证处随即终止了罗某遗嘱公证的办理。
后罗先生将自己的弟弟和妹妹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嘱继承房产。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诉争房屋由罗先生继承,但其需给付弟弟、妹妹补偿款各3万元。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主审法官解释说,遗嘱并未形成有效的公证文书,也就不能形成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法院查明,罗某生前主要由罗先生照顾,其弟弟、妹妹与父亲罗某长期无往来,对父亲有赡养能力和义务却长期不尽该项义务,据此法院依据继承法判令房产依然由罗先生继承,但考虑家庭关系等案情,罗先生需适当地补偿弟弟和妹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