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胡新桥 实习生刘志月 通讯员余敬海 王女士怀孕后,先后到医院进行了9次产前检查和3次超声检查,每次检查均被告知一切正常。2009年6月,王女士在该医院产下一子,被确定为新生儿四肢畸形。王女士认为,医院的产前检查存在过错,导致缺陷儿的出生,要求医院赔付各种费用共计69万余元。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医院应承担30%的责任,赔付王女士9万余元,其他费用由王女士自行负担。
主审法官表示,最初王女士到医院接受产前检查,医院给王女士填发了《保健手册》,双方建立的应当是产前保健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明知对王女士提供的仅是产前检查保健服务而不是产前诊断,检查并不能保证胎儿发育完全正常,但该院并未告知王女士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检查。因此,医院存在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