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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4个月不签劳动合同 单位违法用工赔偿1万元

时间:2012-06-06 17:54来源: 作者:收藏

  用工4个月不签合同 借口不胜任擅自解约

  单位违法用工赔偿1万元

  《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最迟也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可是,在北京某医院工作的小胡,入职四个多月来,医院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虽然小胡多次向医院要求签约,可医院就是不表态,后来索性以他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无奈,小胡到海淀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求助,最终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他不仅要回了四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还要回了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万元。

  侵权事实

  试用四个月无合同 员工询问却被辞退

  小胡毕业于某医科大学,去年12月底,他入职到一家卫生院工作。因为只有本科学历,双方当时约定小胡先从实习医师干起,月工资2000元。小胡告诉记者,他觉得北京大医院多,就业门槛高,自己找份工作不容易,因此,没敢提要求。当时院方也表示让他先干着,双方都没有谈及具体的合同期、试用期等事宜。

  在医院工作了两个多月后,今年2月,他找医院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医院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让他继续好好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当他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方却表示“这得看领导的意思。”

  又过了两个月,小胡多次找院方领导,对方都没有给准确说法,今年4月底,医院的一名主管人事的负责人找到小胡,表示医院考虑到他的能力不胜任岗位要求,决定和他解除劳动关系。小胡这才感觉到,医院一直不和自己谈合同的事情,是压根就没想和自己签合同。

  案例剖析

  没签合同已属违法 擅自辞人错上加错

  在海淀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小胡向工会调解员介绍,“单位一边说让我好好干,提高业务水平,一边却迟迟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了四个多月,现在一句‘不胜任岗位’就将我辞退了,我觉得自己太冤了,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工会调解员南波律师介绍,在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还单方辞退员工,属于双重违法,单位不仅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还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在调解过程中,该医院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当初单位招聘小胡,是看他已经在多家医院有实习经验,医院也正好缺人,所以想给他一个锻炼的机会。本想先试用一段时间,如果合适就留下,不合适就辞退。既然没签合同,也就意味着双方默认了属于试用期。实际上,在试用期间,小胡的业务水平并不适合现在的岗位,所以单位决定辞退他。

  海淀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波律师则认为,单位存在用工误区,没签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默认处于试用期,因为试用期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也需符合相应的条件,医院需要给出明确的不胜任理由,否则就属于违法解约。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单位如数支付小胡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专家点评

  依法用工应及时签约 试用期不容“双方默认”

  南波律师介绍,医院在招聘小胡入职后就应该及时的办理相关的必要手续,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签订劳动合同,认为试用期可以通过双方默认的方式来约定的看法有悖法理。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小胡入职后,单位在四个多月的时间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个月内的期限。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只要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试用期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医院以为试用期可以通过双方默认的方式来约定,且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的说法于法无据。试用期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报记者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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