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过程中,为保证借入方能还款,借出方通常会要求借入方要用自己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作担保。如果用其他人的财产提供担保,借入方往往又需要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在借款还清后,担保与反担保均应解除,可是如果反担保的抵押权人找不到,这担保该如何解除呢?下面的案例,或许对您有所启示。
案情回顾——
王先生在某汽车服务公司买了一辆松花江车。由于资金不足,他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汽车服务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王先生又与该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并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王先生还清了贷款,于是要求解除抵押登记,但是,车管所要求抵押权人(汽车服务公司)到场才能办理。而王先生再找某汽车服务公司时,却怎么也找不到了。无奈之下,他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汽车服务公司办理注销松花江汽车的抵押登记。
后来,汽车服务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法院庭审。经查,汽车服务公司已于一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服务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现王先生已按合同约定向银行清偿了全部贷款,债务已履行完毕,抵押权亦应同时消灭。判决:王先生与汽车服务公司办理注销机动车松花江车辆抵押登记。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同时,《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但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案中,王先生以所购汽车为汽车服务公司的担保行为提供的反担保。仍属于抵押权。现王先生还清了借款,那么,汽车服务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就解除了,作为反担保的王先生的汽车也应解除。所以,法院判决注销了作为反担保的汽车抵押登记。(李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