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东
2011年7月,法院受理了李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向协助执行人青铜峡市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在该公司的工程款。然而,该公司财务部依旧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万元,致使法院冻结的款项无法追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法院对擅自支付法院冻结款项的协助执行人依法裁定,在擅自支付款项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30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财产,包括其应收债权,有关单位应予协助。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有收入或享有债权的,该单位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止付或协助扣留,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否则应当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