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的小女孩青青上某幼儿园,幼儿园要求家长每年为孩子购买一份保险,保险费100元,保险责任包括在交纳保险费1年内幼儿因意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为80%。
青青的保险到期前,幼儿园曾多次催促青青的父母及时续交保费,但青青的父母没有及时续交保费。青青的保险到期后第二天,青青的妈妈将她送至幼儿园。经幼儿园再次催促,青青的妈妈承诺下午接孩子时交纳保费,于是幼儿园照常接纳青青入园。就在当日下午,青青在幼儿园内被另一个小朋友强强撞倒,导致手臂骨折。青青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000元。就青青所受损害赔偿问题,青青的父母与幼儿园和强强的父母协商未果,于是青青将强强及幼儿园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青青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
评析:本案中的当事人青青年龄才4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此处规定了幼儿园的无过错责任,即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损害,就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虽然幼儿园提出其应在保险报销范围内免责,但因该保险非法定强制险,且保险到期后,幼儿园仍接纳青青入园,就仍对青青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在此发生的损害,幼儿园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强强撞倒青青的行为是在幼儿园内发生的,该行为不是因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的,所以强强的父母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