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沾化县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法撤销苏某与房某达成的由苏某赔偿房某1万元的协议,作出苏某赔偿房某5.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苏某、房某系同村村民,自2010年3月起,苏某雇佣房某等人从事农村平房承建工作。2011年8月11日,苏某安排房某等人在为他人承建平房时,房某不慎从檩条上摔下,被诊断为骨盆骨折等。住院期间,房某支付医疗费9928.88元。2012年2月9日,房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就自己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苏某得知此事后,便请求房某的远房亲戚王某、张某出面调解,在鉴定报告作出前,苏某、房某达成了由苏某赔偿房某1.5万元(包括医疗费9928.88元),房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苏某再行索赔的协议。3月5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房某构成10级伤残,治疗终结时间为180天,后续治疗费为1.2万元。此后,房某以与苏某的协议系在对自己的病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为由,要求苏某再赔偿4.8万元。遭到拒绝后,房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某系苏某的雇员,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造成自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某、苏某所达成的协议,确实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不属于无效协议的范围。但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与苏某依法应赔偿的数额悬殊太大,致使房某、苏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因此,他们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在协议生效后1年的除斥期间内,可以撤销。在伤残鉴定书尚未作出前,房某就与苏某签订了协议,应视为房某放弃凭借鉴定书索赔的权利,房某对协议的签订不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房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民法通则》第59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李新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