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郭宏鹏 黄辉 本网通讯员吴凰行 黄振华
2010年11月,屈强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经过江西省崇仁县乌石村路段时,在路边觅食的一头小牛犊突然闯向公路,屈强躲闪不及,与小牛相撞后车翻人伤。交警赶到现场,找到了牛的主人弁老汉。弁老汉承认因当时回家吃饭而将牛流放在路边,事故现场的小牛犊是他的,但否认屈强受伤是与牛相撞造成的。
因屈强与牛犊发生碰撞没有现场目击证人,交警部门未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屈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先后住院治疗23天,诊断为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脑挫伤等,共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屈强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害,其智能损害与牛撞伤所致脑外伤直接相关,屈强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大活人吃小牛的亏,屈强心里越想越窝囊。他找到牛的主人弁老汉:“你是牛的主人,你的牛给我撞成这样,你得给我赔偿。”然而,本来就是“牛脾气”性格的弁老汉根本不买账:“是不是我家的牛引起的,不能光听你瞎说。再说,也是你骑车撞了牛,为啥让我给你赔。牛不懂事,你人不能不讲理,自该你倒霉。”
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让步。心里憋屈的屈强一纸诉讼,将弁老汉告上法庭,索赔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
近日,崇仁县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决由弁老汉承担屈强受伤损失35%的赔偿责任,共计3万余元。
■以案释法
牛撞摩托不属交通事故
崇仁县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交警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出,造成事故的小牛身上有擦痕,发生事故的摩托车上有牛毛,这些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摩托车与小牛发生过碰擦。此外,法院最终核定屈强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理经济损失为9万余元。
虽然该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但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审理该案的黄法官表示,因为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小牛作为有生命的主体,直接参与本案,但其既不是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又不是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故其不宜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屈强虽然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但其在事故中受伤本身也有过错,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因此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弁老汉对牛负有管束义务,不能放任牛在道路上自由奔跑或者停留,因此也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牛犊本身对人体无攻击行为,牛犊突然蹿出应是受到摩托车惊吓所致,因此认定弁老汉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综合本案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法院一审酌定屈强自身负65%的责任,弁老汉承担3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