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申东 2011年6月,某建筑工地承包人周某将工地一间彩钢房以年租金2.5万元的价格租给高某经营商店。但经营不到1个月,周某因资金不足被迫退场,并将其自建的简易彩钢房和已完工程有偿转让给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接管工程后,要求高某立即交还简易彩钢房。高某不同意,该建筑公司便将高某商店内的货物和货架强行搬出。为此,高某向法院起诉。
后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建筑公司赔偿高某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周某将自建简易彩钢房有偿转让给某建筑公司后,高某与原工程承包人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对被告某建筑公司继续有效。建筑公司强行将高某商店的货物搬出,侵犯了高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