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卞春灵
福州一女生因考试成绩不理想,离开全封闭式管理的培训学校回家自杀。女生自杀次日,学校还称该学生在上课。女生的父母认为学校管理存在漏洞,将学校告上法院。6月上旬,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培训学校赔偿原告缴纳学费的十倍即2.8万元。
2011年4月20日,小晶缴纳了2800元学费,参加了闽清县一培训学校的高考前辅导。同年5月20日,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高考模拟考试,小晶因成绩不佳情绪失落。5月31日下午,小晶在上完第一节课后未经请假突然离校回家,第二天跳楼身亡。6月2日,小晶的父亲前往学校,副校长告诉说,小晶还在学校上课。小晶的父亲认为,学校管理混乱,对小晶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学校告上闽清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71077.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在临近高考组织学生进行高考模拟考试的同时,未及时对学生进行心里疏导,使个别学生未能正确对待考试,缓解精神压力,被告存在疏忽大意;小晶作为被告学校的寄宿学生,在上课期间未经请假回家,被告在晚上宿舍点名时才发现,并未及时通知家属,被告在学校管理上存在瑕疵,但与小晶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被告对寄宿学生小晶教育、管理上存在过失,且小晶在被告处培训,被告是经济方面的受益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以小晶在被告处培训时缴纳费用2800元的十倍即2.8万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