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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婚宴未签书面合同不利维权

时间:2012-07-10 09:15来源: 作者:收藏

  因为在婚宴举办过程中,对酒店的服务严重不满,张某拒绝向酒店支付餐费,酒店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的餐费23288元。在庭审中,张某提出,自己共计在酒店消费26桌,每桌1088元,先期支付定金5000元,但是并没有与酒店签订书面合同,当初酒店拿了一张定价1088元的菜单给自己看,看到上面写的有“金玉满堂”、“合家欢”、“鲤鱼跳龙门”等非常吉利的菜名,就同意了,结果就是“松仁玉米”、凉菜拼盘“大丰收”、“糖酥鲤鱼”这些很普通的菜,让自己和妻子在亲人面前非常没有面子,故不同意支付剩余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婚宴没有书面约定,导致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如何追究其违约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酒店方面在提供婚宴服务时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给张某和妻子的婚宴带来了一些遗憾,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按照总费用的“八折”进行结算。

  评析:预定婚宴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如果饭店推出的婚宴只是按价位让消费者选择,没有明示具体的菜单,消费者一定要详细询问清楚所选套餐包含的具体菜品内容,而对于“合家欢”、“金玉满堂”这样的吉祥菜名,一定要让商家在合同中注明具体的原材料和俗名。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婚宴举办的时间、桌数、单价、违约责任等。认为饭店提供的饭菜有质量问题的话,还应及时留下证据,便于依法维权。(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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