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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耽误高考,能否索赔“机会损失”

时间:2012-08-23 15:26来源: 作者:收藏

   张木生

  高考虽然已经不是穿皮鞋和穿草鞋的分界线了,但被大学录取、到大学深造,仍然是许多学子梦寐以求的事情。然而,2011年5月的一场车祸让学子小雯耽误了当年的高考,小雯心痛不已。出院后,小雯将肇事司机胡某告上了法院,除要求胡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之外,还要求胡某赔偿耽误高考的升学损失人民币3万元。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前,小雯属于学校的尖子生,平时成绩比较稳定,参照2009年、2010年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如果没有其他意外,考取二本应该没有问题。

  对于因人身损害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决定高考成绩的因素比较多,某学子平时成绩好并不意味着高考就一定能够取得好成绩,考生还可能因为心理原因、考试状态以及其他生活琐事等原因造成失利。因此,“升学损失”大小是难以衡量的。从上述角度来看,因交通事故耽误高考,小雯要求侵权人赔偿升学损失,显然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虽然未给小雯造成残疾的后果,但使小雯丧失了当年的高考机会,给小雯带来了较严重的心理创伤,应当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失赔偿。因此,从精神损失层面来看,小雯要求侵权人赔偿升学损失,却是可以酌情得到支持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分别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司法实务中审查是否足以构成“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以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了残疾为判断标准的。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未落下残疾,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而事实上,某些人身损害虽然够不上伤残,但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却是不可小视的。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事故发生前小雯的学习成绩情况,结合前两三年高考录取分数线等因素,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虽然未给小雯造成残疾的后果,但使小雯丧失了当年的高考机会,给小雯带来了较严重的心理创伤”,除判决胡某赔偿小雯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中的合理部分之外,还同时判决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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