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便宜购买他人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不料却被利害关系人告至法院。8月12日,正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992年息县农民吴琳与正阳县农民王大利相识并同居,1993年5月生育一女王梦梦。2008年因二人性格不合,吴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正阳县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事实婚姻。后吴琳因财产纠纷起诉王大利,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位于正阳县台子寺街的两间二层门面房归王梦梦所有。在王梦梦18周岁前可暂允许双方居住,待王梦梦18周岁后双方搬出。2010年6月16日,王大利以周某名义将此房产以低于市场价7万元的价格卖给叶某,并签订买卖协议。王梦梦将叶某诉至法院。叶某称,该套房是他从周某名下以11万余元买的,并与周某签有买房协议,拒不搬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利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但并未获得处分该房屋的权利。王大利以周某名义将此房产卖给叶某,叶某从周某手中购得房屋,并向周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涉案房屋交易对于叶某来说也是一笔重大财产交易,理应秉持足够的审慎和注意义务,而其却在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未能对相关情况做出查证、核实,就与无权处分人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叶某自身行为有一定的过错。(王树恒 李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