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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被判刑,所持各类驾证都要被吊销

时间:2012-08-23 15:26来源: 作者:收藏

  葛恒万 陈文华

  司法实践中,一个人持有多种驾证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除持有公安机关发的驾证,还持有农机部门发的农机驾证。持有多本驾证的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后,其肇事时所持准驾车型以外的其他驾证应否被吊销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2010年5月13日18时许,任某酒后持B证(并持有准驾车型农用车G证)驾驶轿车,沿河南省沭阳县贤官镇任庄中心路由东向西行驶,将在该路上正常顺道行走的杨某撞倒致死。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9月1日,任某被该县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据此,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了吊销任某交通肇事时驾驶轿车时持有的驾驶证B证,且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对于任某同时持有的G证没有予以一并吊销。

  缓刑期间,任某持尚未被吊销的G类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正常运行,本案被害方家属见状,认为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到沭阳县检察院书面反映,要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吊销任某的所有驾驶证。

  沭阳县检察院对类似案件调研认为,尽管B证和G证分属于不同的机关办理,且准驾车型之间也不相互兼容。但任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说明其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机动车驾驶技能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所有机动车的条件,且其无论取得多少驾驶证,使用的驾证号码都只能是同一个。因此,任某的B、G类驾证应全部予以吊销。

  此外,2012年5月9日,针对河南省安阳市对“醉酒驾驶摩托车,汽车驾驶证是否应一并吊销”的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因此,根据该解释,任某驾驶轿车肇事构成犯罪被判刑也应吊销其农用车驾驶证G证。

  最终,沭阳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日前,公安机关完全采纳了该建议,并已会同农机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任某持有的农用车驾驶证G证一并予以吊销,被害方家属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做法表示非常满意。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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