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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未付保费货物受损

时间:2012-09-28 16:02来源: 作者:收藏

  本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和颖 2010年6月,某商贸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原保险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期限自动顺延1年。2011年7月,商贸公司要将70吨焊条运往外地,出发前将两辆车分别在保险公司投了保险,未交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不料,在行驶途中出现暴雨,运输的焊条被雨淋湿毁损。事后,保险公司以未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商贸公司只好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判决商贸公司胜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8万余元。

  ■以案释法

  缴费宽限期内出险保险赔

  李卫华法官分析称,该案的关键在于未续缴保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这首先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宽限期内。宽限期指投保人首次支付保费后,如未按时缴纳以后保费,按合同约定会给予一定“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自应缴纳续期保费之日起计算的30天或60天,目的是对保单投保人非故意的拖欠保费提供一些保护。因此,商贸公司的损失是在宽限期内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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