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见习记者 章宁旦
本网通讯员 廖蔚
2011年7月,叶老师一行在导游的组织下来到张家界景区游玩。在游玩中,叶老师原本走在队伍前面,但逐渐地落后并最终掉队,而此时下起了暴雨。叶老师回忆说,自己脱离团队后,跟着其他团队的导游寻找餐厅方向。“景区里有很多小路,随处可见‘雷区危险’、‘小路小心’的警示牌。这时,山顶也开始打雷闪电了。”叶老师坚持走到一座铁索连心桥,扶着铁索上了几步台阶,一个响雷应声打来,叶老师感觉手脚触电,滚落了阶梯,鲜血直流。后被游客扶起送去医院。而团队的另外两名游客也因雷击摔倒,受了轻伤。
经鉴定,叶老师的头颅及肢体严重受伤,颅脑损伤而落下精神障碍,构成精神方面8级伤残、遗留神经系统损伤,胸部多处骨折构成10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叶老师认为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并没有起到提醒作用,于是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56万余元的损失。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法院综合此次旅游的行程安排、叶老师遭遇事故的原因、叶老师遭受的损失因素等,酌情判定旅行社就叶老师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叶老师就自身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法院一审认定叶老师实际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体数额为30万余元,依据认定旅行社的担责比例,判决旅行社向叶老师支付6万余元的赔偿金。
■以案释法
旅行社未尽保障义务应担责
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出,旅行社作为专门组织旅游活动的机构,理应对其自身组织的旅游线路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全面的评估,亦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事先警示、事中防范、事后救治的措施。该案叶老师等人在张家界景区游玩当天,天气不稳定,出发时已是大雾天气。
法院认为,旅行社未凭借自身专业技能提前告知团友雷雨天气旅游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在出现雷雨天气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对雷雨天气、以保证整个游览行程团队成员在雷雨恶劣天气下出游的人身安全,导致整个团队出现包括叶老师在内的四名团友在这次游玩途中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为此,旅行社在此次张家界景区游玩上未完全尽到旅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同义务履行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考虑到事发当日,张家界旅游景区对游客正常开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日天气状况不适宜人员进行户外活动。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叶老师被雷击,属于意外事件,具有一定的突发性,旅行社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叶老师遭受雷击的直接原因。此外,叶老师在明知天气状况不好、甚至出现雷暴雨天气仍继续游玩,本人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的判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