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某公司软件工程师,每月工资8000元。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有,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公司,如未履行提前通知期而擅自离职,张某必须支付2个月工资,即16000元赔偿金,且还需支付因擅自离职而造成项目未完成赔偿款16000元。除了劳动合同,公司还与张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还规定了,如果张某未按照约定擅自离职,须向公司支付相当于10个月的工资,即80000元的赔偿款。张某在工作了4个月之后,因缴纳社保费未达成一致而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且得到了部门经理同意2周后即可离开公司的口头答复。就在张某离开公司后不久,公司提出了劳动争议申请,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中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要求张某按照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条款,支付违约赔偿金,共计十一万余元。
首先,违约金与赔偿金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根据协议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所谓合同违约赔偿,是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义务,给对方财产造成损失时,由违约方承担对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其前提是,只有经济损失,才有赔偿。且《民法通则》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而滥用赔偿金概念,我国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不需要进行赔偿。
上述案例中,企业提出,因张某未提前通知而擅自离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张某支付相应的赔偿。根据违约赔偿原则,企业必须证明张某的违约行为确实给企业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以及造成经济损失的实际金额。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虽然合同的签订是“契约自由”的体现,但是当合同内容明显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则不适当的通过合同取得了过多的利益,合同的天秤过于的倾斜,这就是所谓的显失公平。同时在劳动力市场中,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注定了劳动者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协议等,均是由企业提供格式文本的。如上述案例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是格式文本,其中涉及到劳动者违约责任的条款均为格式条款。比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乙方(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规定而擅自离职的,应当按照其月工资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给甲方(即公司)造成损失超过乙方月工资两倍的,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密协议中规定,未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以其10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等条款,即缺乏合理性,又显失公平,已经违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何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