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兴业网团旗下网站·中国农业百强网站(科教文化类十强)
用户名: 密码:   注册帐号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 中国农民网 > 法制天地 > 举案说法 > 隐瞒“凶宅”事实,判决退房赔偿 返回首页

隐瞒“凶宅”事实,判决退房赔偿

时间:2012-11-01 16:58来源: 未知作者:孟枭收藏

案例:

  2011年5月,龚小姐通过中介公司,以低于市价78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28平方米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龚小姐迅速付完全部款项,并在接收房屋后进行装修。然而在装修过程中,却听当地人讲,此房屋内曾有一名女青年被害,是否破案尚不清楚。龚小姐立即与房东协商退房,但被房东拒绝,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责令被告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原告诉称:被告在完全清楚此房屋内曾发生过重大凶杀案件的情况下,仍故意隐瞒事实,使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已构成欺诈,使自己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要求撤销合同、退还房款,并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万元。
  被告辩称:房屋的历史情况并不影响其使用功能,一定年份的房屋内,发生死亡一类的事情在所难免,所谓“凶宅”系迷信思想,应予以破除。另外,该房屋委托中介出售,被告没有要求中介公司帮助隐瞒,龚小姐在购买房屋时也未问及此类事实。故龚小姐要求撤销合同,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隐瞒房屋内存在的重大事实,构成欺诈,判令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退还龚小姐的购房款并赔偿龚小姐购房的部分损失。
  律师论案: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在房屋买卖这类和重大交易中,对相关信息应主动予以披露。而涉案房屋内曾有一女子被谋杀,按照民间习俗,此一房屋会被认为是“凶宅”,且往往会造成实际上的大幅贬值。由于被告未披露这一重大信息,构成欺诈。但原告在交易中也有失察之处,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张建伟 祝文龙)

分享到:
    
------分隔线----------------------------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友情链接(按推荐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