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小区内撞人
保险理赔近八万
2010年1月17日中午,因停车问题,家住房山碧桂园小区的陈先生与小区保安郑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恰逢装饰公司职员黄某因公驾车经过,不慎将郑某右脚轧伤。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发后,经法医鉴定为伤残10级的郑某,将司机黄某、装饰公司、肇事车辆投保的永诚保险公司以及陈先生一并告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对于郑某的诉求,各被告均表示拒绝。尤其是永诚保险公司,其辩称“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理由是,此事件发生在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属交通事故;并一审判决永诚保险公司赔偿郑某各项损失共计79032元;陈先生赔偿郑某8500余元。判决后,永诚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近日,一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小区道路属“公路”
庭审中,因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便坚持认为此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法院认为由于小区内的道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则性质与公路、城市道路相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范畴。故此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本案中,保安员还要求肇事司机黄某和装饰公司赔偿,那么法院为什么没有判决其赔偿呢?《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黄某虽然是肇事司机,但因他是因公驾车经过小区,属职务行为,应由单位担责。而单位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而保安员索赔的额度并未超出保险范围,故而法院未判黄某和装饰公司赔偿。
另外,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时,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方在事件起因、损害结果中有一定过错,法院将依据其过错大小,相应减轻加害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保安员与陈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未全部支持保安员的诉求,并判决陈先生给予赔偿。(本报记者 李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