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东升 见习记者王春 通讯员何素静
2011年9月,陈某个人投资的某工厂向褚某借款6万元。今年1月,陈某将该工厂转让给了张某,并办理了投资人变更登记。借款到期后,新投资人张某以借款是陈某作为投资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并且企业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投资人变更前的企业债务一概由陈某负担为由,拒不归还借款。
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工厂立即归还借款6万元,陈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工厂的投资人虽然发生了变更,但投资人变更前该厂对外的借款,仍应当以该厂的财产先行清偿,不足清偿时,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原投资人基于先前的投资人身份对转让企业前的债务继续承担补偿责任,新投资人也应受让企业而对受让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两者之间有连带担责。陈某与张某之间作出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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