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广州市花都区公路管理局局长肖孟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被终审裁定获刑五年半。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3月,肖孟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截留工程利润设置财务账外账,用于单位接待费用和副科级以上领导按级别、分层次的节日补贴等。其中,肖孟个人分得38.36万元。除此以外,肖孟收受下属郑添华以维修中心名义贿送的过节费共计14万元、李慧军以绿化养护所名义贿送的过节费共计7万元。2011年4月14日,肖孟主动向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投案,并退缴了违法所得共计543600元。
法院认为,肖孟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及退赃情节,酌情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没收财产一万元。(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李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