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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拟空间诋毁他人 构成名誉侵权承担民事责任

时间:2013-02-27 09:30来源: 作者:收藏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利用虚拟网络空间对他人实施恶意诋毁的名誉侵权纠纷案,近日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在网络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向原告赔偿7000元精神抚慰金。

  原告迪丽娜尔与被告沙吾列的妹妹是玛纳斯县某中学在校同学(均为化名),后来两人之间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嫌隙。在石河子某中专学校上学的被告沙吾列知道这种情况后,为了报复原告迪丽娜尔,给自己的妹妹出气,于2012年2月12日利用自己家的电脑,注册了一个QQ账号,并使用原告迪丽娜尔的姓名在网上开通了QQ空间,并利用这个载体在网上先后粘贴了13张原告的照片,在没有任何事实基础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编写贬损原告的日志,同时向原告的同学和朋友发送贬损原告的信息。被告上述行为的影响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而且损坏了原告的名誉,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此,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介入查实后,依法对被告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原告迪丽娜尔与被告沙吾列二人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原告迪丽娜尔将被告诉至玛纳斯县法院,要求被告沙吾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

  该案审理中,办案人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在校学生,为了保护在校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减少社会负面影响,主审法官对原、被告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了积极的调解规劝。经过耐心的思想说服和批评教育,使被告当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此基础上继续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院长绽幼虎说,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的权利,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网络名誉侵权的危害性在影响面上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每个公民都没有肆意利用虚拟网络空间的权利,不能凭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不能对某种事实恶意评论,散布他人的隐私,致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败坏。否则,构成名誉侵权必将承担法律后果。(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阿依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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