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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钱财被盗属意外 旅行社无违约不赔偿

时间:2013-03-01 07:15来源: 作者:收藏

  2013年春节,王某与正在读大学的女儿李某计划去新马泰度假,她们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休闲纯玩双飞6日旅行团,旅游合同中就旅行时间及旅行期间的住宿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愉快而忙碌的行程让她们感觉有些疲惫,到了晚上,母女俩很快就进入了梦乡。凌晨,小偷光顾了两人的房间,偷走了两人现金1000余元,数码相机1台、手机1部。母女俩发现后及时报了警。王某母女俩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财产、照片及精神损失共计1万余元。

  旅行社辩称,母女俩财产被盗是因为她们没有关好房间的窗户,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未支持王某、李某要求旅行社承担被盗财产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本案中,王某和女儿在旅馆休息期间被盗,属于双方当事人在事前均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旅行社作为旅游组织者不能预料到被盗事件的发生,也无法控制该事件的发生,且双方在旅游合同中对该种意外事件也无特殊约定,因此,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旅行社应该在合同中或旅行过程中,提示旅游者旅游地的社会治安情况等,以督促旅游者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保管好自身的财物,谨防被盗。(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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