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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抢劫转而拒付车费咋定性

时间:2013-03-12 09:07来源: 作者:收藏
  何兆美 殷芳保

  案情:2006年3月,杨某伙同周某、陈某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在江西九江坐上王某的出租车后,杨某让王某驶往瑞昌市范镇。出租车在九江出城时进行了登记,使用的是杨某身份证,由于害怕身份暴露,杨某等人放弃了抢劫念头。当车驶至瑞昌市乡下一偏僻无人路段时,杨某等人未付车费就下车,王某讨要100元车费,杨某抽出随身携带砍刀,架在王某脖子上说:“你还敢找我要车费啊”,王某见状便作罢,杨某等人扬长而去。

  分歧意见:本案对杨某等人的行为定性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且是抢劫既遂。杨某等人因为害怕被抓捕,放弃了抢劫王某的念头,表面上符合刑法关于抢劫中止的规定,但中止犯要求行为人彻底放弃犯罪行为,本案中,杨某等人在王某讨要杨某等人应给付的出租车费时使用暴力相胁迫,事实上是劫取了王某金钱,应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中止,应免除处罚;其后采用暴力相胁迫而拒付车费只是实践中常见的“坐霸王车、吃霸王餐”的寻衅滋事行为,由于未达立案标准,不以犯罪论处。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杨某等人为抢劫出租车司机而准备了作案工具,因害怕案发而放弃了抢劫,尚未着手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抢劫行为仍处于预备阶段,被害人王某也不知杨某等人有抢劫的故意,所以杨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抢劫中止,而且是预备阶段的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依刑法应免除处罚。

  杨某等人在放弃抢劫行为后,采用暴力相胁迫的手段拒付100元出租车费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所谓另起犯意,是指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中止或未遂后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另起犯意不同于犯意转化,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转变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如转化型抢劫罪。本案中,杨某等人在抢劫罪中止以后,另起犯意,故意拒付车费,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现行刑法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行为,其中之一是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对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达到抢劫、敲诈勒索程度的,应分别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如未达到上述犯罪标准,则定寻衅滋事罪。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杨某等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拒付100元出租车费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中的强拿硬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由于情节尚不严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至于强拿硬要多少数额的钱财才能定为寻衅滋事罪,笔者认为,由于寻衅滋事暴力行为针对的是人身,相对于抢夺罪中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暴力作用于财物而言,情节要重,其立案标准至少不低于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标准,在江西省的司法实务中抢夺罪的数额较大以500元为起点,所以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数额也至少以500元为起点才适合。

  综上,本案中,杨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中止且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应免除处罚。其后采用暴力胁迫拒付车费的行为由于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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