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新/画
老太太摔倒在地,小伙子是肇事者还是救人者?案情扑朔迷离,一波三折。
2009年10月,56岁的宋老太将17岁的“侵权人”李某告上法庭。宋老太诉称,2008年8月21日下午,她骑自行车自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剐倒受伤,她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20余万元。
而李某却连连喊冤,称当时他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他就伸手拉老太太起来,但老太太拉住不让他走了,声明要他赔偿。
2009年12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驾驶电动车与宋老太太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查证是李某还是宋老太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法院认为宋老太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判决李某赔偿宋老太7.9万余元,其中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9月,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但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判决李某赔偿宋老太2.1万元(含3000元精神抚慰金)。
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此前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二七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同时将案件发回二七区法院重新审理。
2012年12月11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中,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骑自行车的宋老太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李某还是宋老太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宋老太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关于宋老太的各项损失,经核定为17万余元,李某已支付的5000元,应予扣除。故判决李某支付宋老太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支付宋老太精神抚慰金1万元。
案子转了“一大圈”,与2009年第一次判决差别不大。据悉,当事人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并已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得符合条件
赵衡本案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作出了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一审判决。那么,法律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游志雄律师。
记者:什么是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杨立新: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在侵权责任案件中,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谁也没有过错,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加害人的行为引起的。这时候,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适当分担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平责任原则。
记者: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游志雄:从法律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可知,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三:一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二是受害人有财产损失发生;三是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
记者: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游志雄:一般来说,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个: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责任。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法律规定,不问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就需要承担责任。三是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所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民事责任;(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3)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受益人应依公平责任原则予以适当补偿;(4)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记者:在损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法院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断案呢?
杨立新:诉讼过程中,在损害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合适的。本案之所以一、二审法院判决之后,被高级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一个原因。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
游志雄:在涉嫌人身侵权案件的诉讼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显然有对被告不公平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