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在江苏南京纠集土场工头、工人、挖掘机师傅,将南京市六合区一座高等级东汉古墓整个掏空,没找到器皿首饰等物,索性将36根棺木悉数扒出,作价1.47万元贱卖给古玩商。
日前,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掘墓、收购墓物的5人分获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近日,该判决已生效。
南京市六合区农民许文良,在新篁镇上马村发现某采土场内有古墓迹象,遂确定方位,指使采土场工头许坤水安排挖掘机师傅试探性挖掘,当发现地下确有墓葬后,许文良又与工头共谋用土掩盖现场,约定借助夜间无人和天色掩护继续挖掘。
当晚,工头纠集挖掘机师傅陈新冬、工地值班工人赵志强掘墓,工头和工人负责望风,许文良打着手电指挥挖掘机师傅挖掘。次日,许文良将挖出的36根棺椁木,以14700元卖给古玩商张晓虹。
经鉴定,该墓葬为东汉时期较高规格墓葬,为六合地区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古墓葬,所有被掘出的棺木均为东汉时期木椁墓构件。
法院审理认为,许文良等四人共同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中许文良和工头系主犯;古玩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许文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工头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5万元;分别判处挖掘机师傅和工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判处古玩商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盗掘墓葬为历代法律所不容
成 媛 吴 莹承办此案的法官认真研究墓葬文化和相关刑法后认为:盗掘墓葬历来恶不可恕。墓葬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为随葬品的数量、质量,墓葬形制、葬式等看似无直接商业价值,其实都包含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文化信息。
国家组织的对古墓的挖掘,可使黯然埋没于尸骨旁的绝世珍宝重见天日,放射古代文明之光;可使古董、简牍资料充实我们民族文化的宝库,但盗墓行为则为法律所严禁,且受文化品位、鉴识眼力、行止粗暴局限,盗墓者往往导致许多有重要价值的文物被破坏。
我国传统礼制十分注重对墓葬的保护,历代多有严禁盗墓的法律。对盗墓行为社会舆论也向来严厉谴责。民间曾有传说,盗墓时会遇崩雷晦雨、狂风大雾、鼓角之声或者神异动物的警示,若不理会将遭严酷报应。
对古墓或盗或掘均成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盗掘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行为。其行为对象是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行为内容是盗掘,即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但盗掘不限于挖掘埋藏地下的古墓葬;打捞淹没水下的、掘出掩埋于其他物体中的古墓葬的,也应认定为盗掘。
盗掘古墓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即为犯罪既遂,不以挖到墓室和窃得文物为犯罪的既遂要件。本案中四位盗墓者虽未取得文物(也有人认为椁木本身即是文物,这可留待文物界作出价值判断),但实施了掘墓行为,所以法院认定他们构成本罪。(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邓光扬 成 媛 吴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