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王某遭受工伤后,按规定可以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但他休养了3个月就上班了,事后他能否申请享受剩余的停工留薪期呢?
王某系烟台开发区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一名焊接操作工,2012年7月,王某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设备砸伤右脚,经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出院。王某遵医嘱,按规定向公司申请了停工留薪期,回家继续进行恢复性休养治疗。期间,王某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评定为伤残10级。休养期间,公司每月发给王某病假工资1540元,即王某原工资的70%。2012年10月,王某痊愈后上班,因其伤刚刚好,公司领导为了照顾王某,在征得王某同意后为其调换了工作岗位,将其安排到比较轻松的质检岗位工作。2012年12月,王某听说他可以申请半年的停工留薪期,于是找到公司领导要求继续回家养伤,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遭到公司领导拒绝后,王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公司允许他继续休完剩余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并按照受伤前的工资数额补发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可见,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是不能间断的,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受伤前的原工资数额发放。因此,王某在伤愈后上班2个月,且此前已按规定享受了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情况下,再要求公司允许其继续回家休完剩余的停工留薪期的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但在此期间,机械公司发给王某70%的病假工资是错误的,应按王某受伤前的原工资发给停工留薪期工资。
最后,经仲裁委调解,王某与公司达成了协议,公司按照王某受伤前的工资数额补发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王某也回单位继续上班,不再要求回家继续休养。(通讯员林秀伟 周少君 记者 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