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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下个月就要实施了 多数停车场根本不知道

时间:2013-08-06 13:51来源: 未知作者:曙光收藏

  南城某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价格指示牌东莞时报 记者 陈栋 摄

  东莞时报记者 许依寒 王耀龙

  从9月1日起,机动车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机动车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昨日,市政府下发了《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开坛认为,如果发生此类消费纠纷,新的《管理办法》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但是不少车主担心,要想停车场“买账”,还是很困难。更有市民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对不负责任的停车场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促使停车场提高保管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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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 停车保管 变化:增加停车场“保管”责任

  据了解,原来的《管理办法》将在今年9月30日届满到期,早在今年4月份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时,市物价局就对修订之后的办法进行了解读。

  修订之后,最大变化就是强调了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比如,以前称之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现在新的管理办法,这项收费的名称改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保管两字的增加,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而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范围、时限等相关规定并无调整。

  除此之外,新办法在责任上也明确:在原来的管理办法中增加了“维护停车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机动车毁损、灭失;机动车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机动车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状:停车场只管收费,对车辆“不看、不管”

  南城鸿福路上有不少写字楼和商场,在经营场所外都设有室外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昨日中午,记者看见,停车场入口处都设有收费明码标价牌,车辆进入停车场需要取卡凭卡进入。

  在记者走访的四五家停车场内,有不少停车场还设置了高架台,有管理员站在高架台上巡视。其中一家电器商场门口的停车场内,停满私家车。工作人员也时不时地就站起身向离开停车场的车主收取停车费。

  “我们的收费停车场,不看不管,只提供停车场所。”当记者问到停车场是否有保管责任时,这位工作人员称不知道现在的新规定,停车场目前也是只收费不保管。

  车主:不能强制执行,再好的政策都“白搭”

  对于新规定,车主的态度又如何?

  昨日下午5点,记者在东城主山东城中路81号A的辉煌商务大厦看见,大厦门口停了许多私家车。保安告诉记者,地面停车是不收费的,不过免费的时间有规定:早8点到晚11点。

  记者来到辉煌商务大厦的地下停车场,入口处挂着价格牌,上面明确写着收费标准:大厦室内停车的费用是每辆车每月350元,至于临时停放的汽车,则是1小时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收费5元。

  停车场管理员朱师傅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一年多了。当记者提到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朱师傅和几位受访的车主都表示不知情。不过,对于新规中提到的车辆受损,停车场担责的规定,朱师傅说:“大厦停车场都有摄像头,如果出了问题肯定会管的。”至于怎么管,朱师傅说,“这得问公司领导。”

  受访的车主对此则表示不乐观,车主李小姐说,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车主的车辆遭盗停车场推责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停车场怎么负责呢?有具体的规定吗?如果出了事停车场拒不负责怎么办?”

  在大厦停车场对面吃饭的市民陈先生也说,政策是好的,但一定要能强制执行,否则再好的政策都“白搭”。

  市民黄先生则认为,不能强制执行的政策,还要通过司法途径起诉,这无形给维权增加了成本。如果市物价局能对此类“不买账”的停车场行政处罚,比如取消停车场收费的资格,或许能让这个政策执行到位。

  专家意见

  停车场不买账 可通过司法途径起诉

  针对目前停车场的只收费不保管的行为,昨日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开坛认为,万一发生消费纠纷,停车场“收费不保管”的声明是无效的。刘律师认为,此次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停车场具有保管责任这项新规定,也是体现了《合同法》精神。《合同法》中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消费者遇到了这类纠纷,而停车场又拒不担责的话,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物价局处罚停车场?

  刘律师解释,物价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停车场执行民事赔偿。如果停车场不担责,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起诉停车场。新出台的《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给消费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同时《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也是法律依据。

  要提醒消费者的是,要保管好停车卡或停车记录牌。这是消费者向停车场索要赔偿的凭证。

  举案说法

  免费停车场内车被盗 商场赔偿10万元

  在商场免费停车场车辆被盗,商场应该赔偿车主损失吗?昨日,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开坛就举出一个案例。

  2010年10月22日,张先生在南城一大型商场购物时,将一辆捷达轿车停放在商场的免费停车场,并领取了一停车卡。从商场出来时,张先生发现车辆被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他同时又找到商场要求赔偿,商场则以免费停车卡上已声明“凭卡停车,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恕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更何况停车场是免费服务,车主未交纳任何停车费用,因此,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张先生认为,如果商场不负责任,那么保安、停车卡、出入杆等岂不成了摆设?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张先生遂将商场告到了法院,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商场未尽注意义务,判商场赔偿车主10万元。

  法院认为:商场为招来顾客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与提供的商品、服务,二者应共同视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商场既然提供了该服务,就应当认真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顾客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商场建立了凭卡出入制度,但在犯罪嫌疑人不能出示停车卡的情形下,既不盘问,也未要求其提供合法占有、使用车辆的证据,就轻易放行,未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不符合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因此,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张先生的车价为125963元,按照年折旧率6.67%计算,法院一审判决商场赔付原告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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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 停车收费 盘点三大收费乱象

  相信不少市民都遭遇过停车乱收费,本报记者也根据采访和报料整理出三大停车乱收费现象。

  首先,免费时间不免费。去年,南城的杜叶群就遭遇了这样的“陷阱”。“去年,我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停车,收费牌上写明半个小时之内免费停车,还发了一个记录牌给我。但是半小时之内出来时,竟然要收我3块钱。”杜叶群说在他的质疑下,收费人员假装以自己不小心看错了时间为由,就给杜叶群免费放行。

  其次,擅自提高标准收取停车费。今年春节期间,市物价局就查处了两家停车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案件。

  东莞市锦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东莞市迅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停车场,曾在今年春节期间因为存在自定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行为,被市物价局进行了行政处罚。

  昨天,记者拨通了东莞市迅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袁经理的电话,袁经理承认了被市物价局处罚的事实,并称公司已经做出整改,目前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收费的标准来经营。

  第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未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就开始收费。

  四大类免费停车情形

  1.进入居民住宅区、“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2.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3.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以及其他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路内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室内专业停车场等)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4.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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