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石春海涉嫌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他在担任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359万元并接受价值48897元的住房装修。
据了解,被告人石春海,男,1964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2006年12月至2011年8月任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11年8月被免职并降为科员,开除党籍。因涉嫌受贿罪,2012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称,石春海利用担任乐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乐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等21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共计359万元人民币和48897的住房装修。
周某兰和7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石春海收受乐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兰(另案处理)70万元人民币,成功为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等利益事项。
周某兰2010年7月以协议方式受让香港某旅游服务公司位于乐东县九所镇的21亩工业用地,准备开发“九龙豪庭”项目。当时该土地剩余的使用年限为34年。为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将该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及延长使用年限,周某兰找石春海帮忙。此外,当年6月,孙某某和程某某通过收购三个公司全部股权的方法,获得了黄流镇铺村78.989亩商业服务用地的使用权,准备开发“金沙海岸”项目,需要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延长使用年限,他们委托周某兰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周某兰也为此事找石春海帮忙。
2010年,石春海两次主持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同意办理这两块土地的过户手续和土地用途变更。九所镇21亩工业用地顺利过户,并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延长了36年。“金沙海岸”的项目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的年限延长了28年。
公诉机关指控称周某兰在2010年下半年某日在石春海办公室送给了石春海20万元,几个月后,周某兰又送给了石春海50万元人民币。但石春海今天在庭审时否认认识周某兰,也没接受70万元。
两个“50万元”
2009年11月,乐东某公司竞拍到乐东县抱由镇昌化江南侧的74亩土地,用于开发“江南乐居”,在建设过程中,为了让石尽快解决拆迁问题,2010年下半年乐东某公司董事长连某送给了石春海50万元。
2000年6月,乐东县人民政府以协议方式将九所新区87.606亩土地出让给郭某,用于抵偿拖欠郭某的工程款。2008年,郭某将该地块中的76亩多土地转让给乐东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之前,郭某听说乐东县人民政府要以超过两年未开发为由收回该土地,便找石春海请求不要收回土地和尽快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同年7月22日,石春海主持召开县长会议,同意将76亩多的土地过户给乐东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事后,郭某送给了石50万元。对这两个“50万元”的指控,石春海庭审承认确有其事。
公诉机关还指控石春海收受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业(另案处理)28万元人民币,收受某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0万元等人的款项,以及接受海南某规划设计院法定代表人赖某价值48897元的住房装修等。
庭审中,石春海对部分受贿事实承认确有其事,对部分受贿事实改口否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春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9万元和接受价值48897元的住房装修,并为这些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上午的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石春海也作了最后陈述。本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张惠宁 通讯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