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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农经局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省级示范县实施

时间:2012-06-07 11:31来源: 作者:收藏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推进我县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农经发〔2009〕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省级示范县创建活动,特制定创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大力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大力培育合作社典型,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目标要求。通过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创建活动,在全县树立一批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合作社良好发展的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程,健全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与经营水平。到2012年底,全县80%以上的合作社通过规范化建设认定。
    二、创建内容
    (一)积极培育,扩大合作社覆盖面。各镇(街道)要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积极培育发展各类合作社,使合作社的产业发展优势得到强化,农户通过土地或资本加入合作社的数量不断增加,入社农户占纯农户数的30%以上,辐射带动农户占总农户数的60%以上。力争达到合作社经营、服务面积占总面积50%,销售农产品数量达到社员总产量的60%以上。
    (二)规范管理,提升合作社运行质量。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提升运行质量,引导其健康发展。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产品交易量(额)。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原则上按交易量(额)、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三)开拓创新,增强合作社服务功能。围绕创新提升经营方式,不断拓展经营服务内容,着力促进合作社由比较单一的生产、销售领域向产、供、销、运、加等综合性跨行业、多领域发展。合作社为全体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等全方位服务,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统一供应在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在80%以上,成员产品良种覆盖率达到100%。力争80%以上的合作社有注册商标,10%以上的合作社农产品荣获市级以上名牌产品。
    (四)拓展效用,增强合作社生存力。围绕发挥合作社组织制度优势,在落实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抵御生产和市场风险等方面积极用好合作社,把其制度优势不断引入农业生产各领域和经济发展的各环节中,带领农民创业创新。要求100%的合作社按照统一生产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100%的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60%以上的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80%以上的合作社生产基地或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质量认证。
    (五)做大做强,提高合作社竞争力。围绕合作社做大做强目标,整合生产要素,加快农村土地、资金、技术要素集聚,开展强强联合,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着力培育一批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业绩上层次的龙头型合作社。每个主导、特色和优势产业重点培育1-2个龙头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年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合作社达到5家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骨干型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以上,社员年人均纯收入比非社员增收30%以上。
    (六)加强培训,推进合作社人才培养。加强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社事业的辅导员队伍。合作社要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引进,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培养一批“观念新、有文化、讲文明、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人才。
    三、创建步骤
    此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创建活动从现在开始到2012年12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调查准备阶段。(现在起到2012年4月底)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掌握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情况,并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合作社实际运作情况,制定《关于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省级示范县的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规范建设阶段。(2012年5月到9月底)
    这个阶段主要对全县纳入规范化建设范围的合作社进行培训与辅导,对照有关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由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合作社提出申请,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查阅有关台账资料,确定2012年8家规范化合作社,使全县规范化合作社总数达到73家以上,市级以上示范社达到14家以上。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阶段。(2012年10月到12月底)
    对我县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县活动进行自我检查与自我完善,并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完善提高;同时,整理汇总有关台账资料,于11月底前将创建活动情况报市农经局和省农业厅经管处,申请省、市有关部门和专家考核、评定。
    四、创建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首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情况、组织结构等,对照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对全县现有合作社划分为3个类别,第一类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性以上),第二类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余的为第三类,对各类合作社根据不同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对社员关系为家庭成员为主注册的合作社,引导其注册成为家庭农场,逐步淡化其合作社的性质,既有利于其自身发展,又有利于提高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水平,真正做到提升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
    (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合作社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尤其是重大事项要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时要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真正做到农民参与管理,尊重农民的意识,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之路。二是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记录制度,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记录制度,围绕质量安全,抓好标准化生产,强化产品质量追踪问责,开展农产品产地和质量认证,努力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要建立健全品牌统一制度建设,要抓好合作社成员产品包装的统一和品牌的统一,整合品牌,形成品牌优势。
    (三)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要有专门的财务人员,制订现金管理、开支审批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要规范财务核算,所有收支票据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完税原始凭证,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票据或款项不得入账,在每月15日前向县农经局报送财务报表。合作社实行内部财务公开制度,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合作社内部财务公开;合作社要建立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盈余分配制度,即积累机制和二次返利机制,按章程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二次返利机制按交易量实行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合作社要建立成员帐户,成员出资情况、公积金份额及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均要在成员帐户中进行详细登记。同时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会设立财务监督小组,不定期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指导、监督,使合作社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
    (四)开展知识培训。为进一步提升全县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县农经局将举办全县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培训班,培训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政策法规辅导,包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的宣传与讲解;二是规范化合作社建设标准与实际操作要求,主要对如何进一步抓好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使我县合作社整体实力提档升级作具体辅导;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政策背景与法律依据、财务管理有关制度、会计核算等问题作辅导。
    (五)加强部门协调。县农经局积极与财政、工商、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协调,落实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指导和服务合作社的合力,为创建规范化建设示范县提供坚强的后盾。
    五、创建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领导,县农经局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农经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经局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经总站。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创建示范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整个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镇(街道)要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和力量,明确合作社辅导员,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和管理,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规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帮助合作社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镇(街道)要认真挖掘与总结规范化合作社创建过程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实行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合作社典型和有关政策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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