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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石城县木兰乡新河村农村土地流转协会章程

时间:2012-06-14 10:41来源: 作者: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行业协会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石城县木兰乡新河村农村土地流转协会。
  第三条  性质:本会是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的石城县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宗旨:在乡党委、政府和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经济收益,增加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入。
  第五条  原则:团结、互助、自愿、平等、民主。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第七条  会址:石城县木兰乡新河村村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赣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党政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方面的政策规定,协调、规范和推进本村农村土地流转业务;
  (二)收集、汇总、发布全村农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本村土地流转信息资源库;
  (三)将农户准备流转的符合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对外发布招商信息,引导村组内外的农户和企业单位积极投资高效农业,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四)指导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规范签订书面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督促采取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的双方当事人及时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五)探索农村土地评估的有效方式方法;
  (六)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后续跟踪服务工作,加强对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监管;
  (七)妥善调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秩序;
  (八)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九)承办乡党委、政府和县、乡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十)规范保管农村土地流转档案。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构成以承包土地的农民会员为主,并可吸收部分留有机动地等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规定义务,承包了农村土地并有志于推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以及除农户家庭联产承包以外还留有集体统一经营运作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会员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培训;
  (五)享有本会争取获得的政策优惠和政府支持;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在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中做出显著业绩者,本会给予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或承办政府扶持项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三)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流转土地,诚实守信,维护本会及其会员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本会会员义务的;
  (二)不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制度的;
  (三)触犯刑律的;
  (四)不再具备本会会员资格条件的。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研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讨论和批准应由代表大会认可的各种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商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单位会员、个体会员中经选举或推举产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3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适时召集会议,审定本会的工作规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奖惩、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会员检查
  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理事会下设各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会员履行义务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五)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临时召集。会议决议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热心本会事业,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但均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本章程规定履行推荐和批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名单,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的执行以及会员义务的履行;
  (四)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土地流转处、纠纷调解处、财务处等,在会长及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其中单位会员年缴纳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个人会员年缴纳额最高不超过50元。缴纳金额和缴纳方式由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二)政府财政扶持性拨款;
  (三)国内外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资助和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日常办公、农村土地流转业务的拓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等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无偿调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已上报县、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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