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农经发【2012】8号
各县市(区)农经局(农办、农业局、农林水利局、农村工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新现代农业经营形式,着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水平,现就申报2012年和2013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和土地流转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指标安排
(一)2012年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40个(含省为民办实事示范项目),其中长沙县8个、望城区6个、浏阳市13个、宁乡县11个、岳麓区1个、天心区1个。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10个,其中长沙县2个、望城区2个、浏阳市3个、宁乡县3个。
(三)2012年安排土地流转项目30个,其中长沙县6个、望城区5个、浏阳市10个、宁乡县8个、岳麓区1个。
(四)2013年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40个,其中长沙县8个、望城区6个、浏阳市14个、宁乡县11个、岳麓区1个。
(五)2013年安排土地流转项目30个,其中长沙县6个、望城区5个、浏阳市10个、宁乡县8个、岳麓区1个。
(六)2013年的项目是计划安排项目,验收评审合格确认后,2013年安排项目资金。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1年底以前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出资入股成员150户以上;
3、产业优势明显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4、合作社章程、制度健全;
5、合作社内务管理达到长农经发〔2009〕18号文件规定的“十有标准”;
6、合作社会计核算实行社账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管。
(二)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担过市级以上合作社示范项目建设;
2、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内部设置标准,管理规范;
3、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或委托代理;
4、入社成员150户以上,设立规范的成员账户;
5、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
6、成员农户收入比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高出20%以上;
7、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和农企对接,在城镇建立有连锁店、直销点和专柜的优先申报;
8、积极参加国家和省市组织的各类农业节会活动,且取得良好效益的优先申报;
9、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具有地方特色、注册商标和统一独立的产品包装,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优先申报;
10、有稳定的核心示范基地、种养设施、或储运加工设备及用房,且形成自有固定资产的优先申报。
(三)申报农村土地流转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1年年底前在工商进行注册登记,达到长农经发〔2009〕13号文件规定条件;
2、已流转的土地已形成产业规模,并产生了经济效益;
3、设立了成员账户,将成员出资情况和合作社提留公积金以及国家扶持资金量化到成员名下,保底分红和按股分红及时进行了登记;
4、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且实行社账委托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管。
2013年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有年数要求的顺延1年。
三、申报程序
(一)省为民办实事示范专业合作社优先推荐。
(二)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和“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各县市(区)首先要对拟申报的合作社,对照《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测评表》进行测评,根据测评情况达到80分以上标准要求的予以申报。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及土地流转项目,要分别填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申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申报表》、《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测评表》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申报表》,并将申报条件的相关依据作为申报资料制作成文本,于8月15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报市农经局、市财政局。
四、项目资金用途
扶持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和土地流转项目开展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性设备购置、标准化基地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财政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3。
五、项目评审
市农经局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合格的项目,报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批示后,在长沙农经网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报主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发文下达资金。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申报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申报表()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申报表()
4、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测评表()
5、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十有”标准()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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