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泗洪县青阳镇的大枣种植户李峰经过一段时间谋划,于2010年10月1日邀徐正玉、许而忠、江献玟、杨子健等5人发起成立了泗洪县高原红大枣种植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并选举李峰为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而这个理事长上任不到半年就被免职。
李峰在法庭上称:2010年12月3日,自己组织召开了合作社成立大会,大会一致通过了《泗洪县高原红大枣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全票选举李峰为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2011年4月29日,被告在没有通知全体成员、亦未召开全体成员大会的情况下,伪造《成员大会变更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聘任书》、《解聘书》,将合作社住所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更改,并修改了合作社章程。后被告以上述虚假材料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工商机关均予以变更。被告虚构事实,采取欺诈手段变更工商登记事项,应属无效。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由于该合作社至今没有推选成员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的18名成员不能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该会议决议应属无效。此外,法院还查明到会人数为不实,在决议签字通过时存在虚假行为。法院认为,成员大会的参会人数应符合法律规定,即使该合作社绝大多数成员不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合作社在召开成员大会时也应通知全体成员参会。
4月29日成员大会的召集、表决程序不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应属无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其全体成员大会的召集、表决及决议属合作社行为,不是合作社成员的个人行为。原告认为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以合作社为被告提起诉讼。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审理。据此,一审判决合作社4月29日作出的成员大会变更决议无效。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迁中级法院。日前,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